類別:

其他

公告日期:
2021/06/25
活動主題:

轉知教育部體育署於新冠病毒肺炎(COVID-19)第3級疫情警戒期間應配合事項之執行疑義

活動內容:

主旨:轉知教育部體育署於新冠病毒肺炎(COVID-19)第3級疫情警戒期間應配合事項之執行疑義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
 

說明:

一、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0年6月18日臺教體署設(三)字第1100021598號函辦理。

二、體育署就健身運動等運動事業,於第3級疫情警戒期間應配合事項之執行疑義,歸納出4種態樣,說明如下:

  1. 3級警戒期間需配合關閉停業之運動場館範疇: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所舉列之休閒娛樂場所(健身中心、國民運動中心、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)及觀展觀賽場所(體育館、室內溜冰場、室內游泳池)外,凡屬商業登記為「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」之各類型運動場館,皆屬疫情指揮中心所公告之其他類似場所。
  2. 健身中心停業期間消費者權益保障因應措施:業者於暫停營業期間應主動延長會員之會籍,並不得收取任何請假手續費用,會員於此暫停期間亦無需提出請假申請。 運動場館業者可否於停業期間採線上教學方式提供會員上課:針對疫情指揮中心之全國性疫情措施公告,要求業者配合暫停營業,係為避免人群有實質接觸而增加防疫風險。倘業者針對該營業場所符合3級警戒規範未對外開放,並且無影響他人之情形,原則上可採線上教學方式提供會員上課,並應落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相關防疫措施。
  3. 運動場館教練可否於第3級警戒停業期間維持自主訓練:如果場館教練就是健身房的員工,在健身房停業期間,教練(員工)仍可於場館內進行自主訓練。
  4. 惟自主訓練時仍應遵守室內相關防疫規定(如維持社交安全距離、全程佩戴口罩、環境及器材之清潔、消毒等)。業者應依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「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疫情持續營運指引」,落實辦理。

三、體育署「運動場館防疫Q&A」連結如下:https://www.sa.gov.tw/News/NewsDetail?Type=1&id=3247&n=93

四、本府為配合中央防疫政策,前業公告自110年5月19日起暫停關閉本市各公私立之室內外運動場館,並將不定期派員稽查,如有違反規定者,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之規定,移送衛生局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,未來將視實際疫情發展滾動式調整開放規定,請貴單位務必配合辦理,共同防疫。